日前,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下称《决定》),对有关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对1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涉及《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员条例》等涉海类行政法规。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次修改行政法规,主要是按照简政放权、放管并重的要求,删除了有关生产经营活动许可、资质资格认定核准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下放管理层级的实施主体,同时优化了行政审批流程,增加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决定》修改了《船员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6部行政法规,涉及取消“船员资格临时特免证明签发”、“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防治船舶污染能力专项验收”、“船舶货物污染危害性评估机构认定”、“船舶污染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认定”、“船舶化学品安全运输条件评估机构认定”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