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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从炼厂延至下游企业 我国将成汽油进口国

时间:2012-11-22 09:36 来源:susankoo 点击:

国际能源网讯:尽管成品油的定价机制已成熟,但对炼厂征收消费税挤压炼厂利润,消费者还是担心企业转嫁成本,最终会“羊毛出在羊身上”。新华社发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消费税征缴新政,将消费税的征缴范围一下子扩大到了所有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是有化工行业标准的,常温常压下的液态石油化工产品,征收对象也从炼厂下移至企业,目前一度“红火”的各种避税手段,尤其是成品油调油市场中的漏洞,预计将得到全面封堵。息旺能源分析师廖凯舜告诉南方日报记者,此次新政的出台,意味着调和汽油市场所有原料均将征收消费税,调和汽油市场利润将大幅下降,市场规模也将萎缩。而消费者担心企业用各种手段减少优惠或者实现涨价以转嫁成本。据估计,调油成本的大幅增加将改变中国汽油供需情况,明年中国汽油出口或将继续减少,甚至转向进口。

消费税加大征收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称,从2013年1月1日,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规定征收消费税。以石脑油(1元/升)或是燃料油(0.8元/升)的税率进行征收。

同时规定,产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规定的,按相应规定征收消费税;其他产品,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名称、质量标准一致,且按有关产品检验证明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此前,纳入国税局征税范围的液体产品有汽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溶剂油和润滑油,其中汽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0元;柴油、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0.8元;航空煤油暂缓征收。

据了解,2008年,中国实施了燃油税费改革,税务机关在贯彻各项税收政策中,发现一些石油炼化企业将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油品采取变换名称的方式,以化工产品的名义对外销售。一些商贸企业购进非应税产品后再采取变名的方式转换成应税产品销售。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消费税新政关键是消费税征收从炼厂拓展到下游企业。即对非生产企业,如果提供不了已交消费税的发票证明,其将需要按生产行为作为征税对象。这将遏制贸易商挂羊头卖狗肉行为。

目前,市场上流通中的汽油主要有两种,包括从主营炼厂生产出来的国标汽油,以及地方炼厂及调油商调和汽油达到国家标准的调和汽油。为保国内供应,年内汽油出口明显谨慎。据息旺能源估计,2012年中国出口汽油275万吨,月均出口约23万吨,与上年相比减少将近50%。